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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实务 | 工程总承包招标与合同典型问题汇总与对策(四)

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吗?

A: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国家层面尚未限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仅规定具备任意一项相应资质即可作为承接主体,但各个地方规定存在不少差异。少数地区(如天津、北京等)已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必须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建联合体,以联合体作为承接主体,而个别地区(如吉林省)则明确反对采用联合体方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

一、从住建部的既有规定来看,工程总承包企业不需要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从最新政策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正在积极探索由一家总承包企业完成设计和施工的发展模式,同时具备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在设计和施工的深度融合方面更具优势,可能在新一轮的工程总承包发展阶段中占据更大市场。


主要规定如下:

2016年5月,住建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2017年12月,住建部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2018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深圳市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8〕347号),该函复“同意在上海、深圳市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并明确“试点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改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实施工程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同时,今年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张毅司长在《中国建设报》上发表《发展工程总承包重点做好4项工作》,其在“下一步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中强调“积极探索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任务,促进设计、施工深度融合,更好发挥工程总承包这种组织实施方式的优势”等内容。


可以看出,国家正在积极探索由一家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编制施工设计图及施工的发展模式。


二、部分地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要求作出了明确限制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否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作为承接主体。


主要规定如下:

2017年12月4日,天津市建委《天津市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建筑〔2017〕477号)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同时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具有与工程相适应资质的设计企业与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2017年12月2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联合体。试行期内,发包人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设定为承包人的资格条件。”


2018年7月5日,浙江《关于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中提出“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行业转型,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和提升设计施工融合能力,培育工程设计企业的项目管理能力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设计能力,促进工程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推动行业产业链的延伸和总量的提升。”


三、个别地区明确禁止采用联合体方式

主要规定如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办〔2017〕50号)第三条规定:“为严格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做到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确保工程投资不超投资限额,我省工程总承包项目应由符合条件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一家承揽,不得采用联合体方式承揽。”,即明确禁止以联合体方式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


四、律师点评

1、当前,地方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主体资格已有从严趋势,不排除未来有更多的地方政府出台类似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层面的现行规定与地方规定不完全一致,故实践中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不同观点,易引发争议。


2、现阶段,国家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的要求仍处于探索阶段;而同时具备设计与施工资质且具备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较少,所以短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设计、施工双重资质的可能性不高。但是,全国各地关于资质要求的规定以及具体实践,将为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总承包资质的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3、虽然个别地区明确反对设计和施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但联合体方式有其自身优势:一方面,业主可以在招投标阶段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更为深入的调研、审查;另一方面,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也有均等的机会对业主需求做更为全面的了解,这些都将有助于实现设计与施工高效融合的终极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或许会成为当下或未来某一阶段的发展主流。


作者:周月萍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曾洁怡对本文亦有贡献